失信被执行人 |
郑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5********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225民初896号 |
案号 |
(2017)浙0225执3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象山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恒盛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 500 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罚息、复息(月利率按《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约定,自2016年2月20日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象山人合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章凤仙、郑合、陈自力对上述款项在最高融资限额1 500 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象山人合建材有限公司、章凤仙、郑合、陈自力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承担的款项有权向被告宁波恒盛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7-27 |
发布时间 |
2018-0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