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锐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11********1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11民初14806号 |
案号 |
(2019)粤0111执2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锐承贸易有限公司向广州亿佰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3436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3436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自2018年10月2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曹锐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广州亿佰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17.2元,由被告广州锐承贸易有限公司、曹锐明共同负担(原告已经预交受理费4617.2元,其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2-22 |
发布时间 |
2019-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