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广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8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82民初3573号 |
案号 |
(2016)苏0682执40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广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至2016年3月8日为754836.58元,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广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律师费损失17万元; 上述一、二项,被告江苏广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三、被告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广平、吴海萍、郭继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50元减半收取371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175元,由江苏广业公司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广平、吴海萍、郭继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35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23 |
发布时间 |
2018-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戴余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7908867655 |
登记机关 |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如皋市如城街道贺洋村22组1、2、3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