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7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民初273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73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归还2016年(沙洲)字00787号《并购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1亿元,利息744683.33元,罚息7991025元,复利27948.88元(该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7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2.1亿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60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744683.33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60个基点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1030740元;三、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江苏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出质的上海玮舟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江苏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有权以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抵押设备(见附件一)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25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抵押设备(见附件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3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时间 |
2020-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文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25837305066 |
登记机关 |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