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5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07520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恢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沁、上海寿闽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6月25日前归还原告全部贷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 二、被告张沁、上海寿闽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6月25日前归还原告截至2014年1月21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112,554.76元以及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具体金额以还清日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为准); 三、被告周陈安、陈建英、许善成、阮苏兰、张显林、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沁、上海寿闽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陈安、陈建英、许善成、阮苏兰、张显林、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沁、上海寿闽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案件受理费75,587元,减半收取计37,793.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8,353.50元,由被告张沁、周陈安、陈建英、许善成、阮苏兰、张显林、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寿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2014年6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 五、若被告张沁、上海寿闽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可就被告全部未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为准)、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就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川路50、52、56号8幢、17幢房产与被告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在最高债权限额58,92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所有债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沁、上海寿闽贸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2-22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显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759575475Y |
登记机关 |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川路5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