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乡厨盟邦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4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02民初3506号 |
案号 |
(2019)苏0602执3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杭州乡厨盟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黄兴工程款1112000元。二、被告杭州乡厨盟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黄兴利息,2017年1月13日前83000元,2017年1月13日至2018年7月9日以本金1112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8年7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1112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黄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公告费6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90元,由被告杭州乡厨盟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时间 |
2020-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生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0352479705A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雪海路9号1幢2001室-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