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至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09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00067号 |
案号 |
(2014)东二法岭执字第000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至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返还贷款本金5493809.7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止至2013年2月8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355937.59元;自2013年2月9日起,以贷款本金5493809.77元为基数,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后再上浮30%,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吴辉对被告东莞市至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扣除可实现质押债权数额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4-01-08 |
发布时间 |
2014-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大岭山镇富都苑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