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福中福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5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江宁商初字第00681号 |
案号 |
(2015)江宁执字第00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州福中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合力叉车有限公司货款17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2-05 |
发布时间 |
2015-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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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玉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2686562074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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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沛县河口镇沛敬路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