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翔鹰光电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7********4T0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8549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40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翔鹰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丹阳市访仙镇逸帆光学仪器厂支付定作款114048.0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8月28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韦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丹阳市访仙镇逸帆光学仪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700元,由被5告安徽翔鹰光电有限公司、韦建承担(由两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韦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0MA2MWY4T0H |
登记机关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园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6栋2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