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国飞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5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邳碾民初字第01869号 |
案号 |
(2016)苏0382执9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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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国飞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满如生支付借款本金1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 二、驳回原告满如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4元,由被告徐州国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由原告满如生负担30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03 |
发布时间 |
2016-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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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满如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82794572974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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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邳州市宿羊山镇殷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