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3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盱商初字第00510号 |
案号 |
(2016)苏0830执1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泗州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8.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被告江苏泗州饭店有限公司、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11 |
发布时间 |
2016-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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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玉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307038350046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盱眙县盱城镇淮河北路1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