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省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47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4民初256号 |
案号 |
(2017)苏0104执2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省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亚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和利息(该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张庆虎、陈健对被告江苏省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亚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农业公司、张庆虎、陈健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亚冶公司预交,被告农业公司、张庆虎、陈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亚冶公司支付)。被告水利公司交纳的鉴定费72450元,由原告亚冶公司负担36225元,被告水利公司负担36225元(此款已由被告水利公司预交,原告亚冶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水利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发布时间 |
2017-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庆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兴民南路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