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22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南民初字第187号 |
案号 |
(2014)南法执行字第000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50225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另人民银行同期(6个月内)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92元,由被告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4-02-11 |
发布时间 |
2014-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作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泰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兴虹桥工业园区上同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