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营口锦冠重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 商初字第1215号 |
案号 |
(2015)东执字第000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营口锦冠重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前之前给付原告日照市旭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金100 000元,2014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日照市旭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金400 000元,原告日照市旭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数额。 二、以上付款时间,若被告营口锦冠重工有限公司出现违约,原告日照市旭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即可直接申请执行剩余款项,被告营口锦冠重工有限公司需按双方买卖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十按未付金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给付违约金的时间自被告日照市旭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上述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之日起至被告营口锦冠重工有限公司付清为止。 三、诉讼费10 800元,减半收取5 400元,保全费4 020元,均由被告营口锦冠重工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1-01 |
发布时间 |
2015-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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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国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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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营口市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