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永春国泰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8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永民初字第681号 |
案号 |
(2015)永执字第02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桂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永红借款80万元及其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郑荣荣、郑玲珑、国泰贸易应对被告李桂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郑荣荣、郑玲珑、国泰贸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桂芬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10-16 |
发布时间 |
2015-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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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桂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25628711588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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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永春县桃城镇桃溪社区盛世君豪大厦1-3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