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48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开民初字第00062号 |
案号 |
(2015)开执字第00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苏国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支付相应孳息(以人民币1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10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其上限为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张友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国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03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友峰负担(应与上述判项一并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4-30 |
发布时间 |
2015-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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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友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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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综合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