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和玉翡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锡商外初字第0033号 |
案号 |
(2014)锡执字第00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大腾公司、欣尔盛公司和钢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海公司货款损失3901486美元; 二、大腾公司、欣尔盛公司和钢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海公司利息损失(以3901486美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美元存款利率,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判决执行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资金占用服务费39015美元); 三、大腾公司、欣尔盛公司和钢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海公司预期可获得的代理费损失71514美元; 四、天和玉公司对大腾公司、欣尔盛公司、钢铁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以及大腾公司、欣尔盛公司和钢铁公司赔偿申海公司预期可获得的代理费损失中的59595美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3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384元,由大腾公司、欣尔盛公司、钢铁公司和天和玉公司承担(申海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大腾公司、欣尔盛公司、钢铁公司和天和玉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大腾公司、欣尔盛公司、钢铁公司和天和玉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海公司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4-30 |
发布时间 |
2015-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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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婷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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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南长区阳春巷23号一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