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蒙丹娜皮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317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1民初585号 |
案号 |
(2019)苏1181执4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夕芳、蔡梅华应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导墅支行借款本金167万元、截止2017年10月23日的利息437839.26元及律师代理费52000元,并承担该借款本金167万元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原、被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前述款项由被告张夕芳、蔡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二、被告江苏蒙丹娜皮具有限公司、贺新芳、隆金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余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79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时间 |
2019-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贺新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40689317R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导墅镇新征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