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707民初4747号 |
案号 |
(2017)苏0707执18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895184.56元及利息(其中1519184.56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8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另外376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57元,减半收取10928.5元,由被告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21857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4-27 |
发布时间 |
2017-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青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75795206535 |
登记机关 |
连云港市赣榆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赣榆区柘汪镇临港产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