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桃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00********0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804民初859号 |
案号 |
(2019)鄂0804执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家治、王桃萍、荆门市王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章凤借款本金540000元及利息(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7年11月偿付至本金540000元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被告王家治、王桃萍、荆门市王巳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25 |
发布时间 |
2019-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