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马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39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11民初1029号 |
案号 |
(2016)苏1111执1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16年5月20日被告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478万元,利息146286.76元,由被告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5日前归还已产生利息146286.76元,2016年5月20日之后新产生的利息由被告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按期归还,借款到期后于2016年11月2日前按合同归还本金。 二、如被告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视为借款提前到期,原告可就被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全部所欠的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马锁琴、马坤生、江苏金马机械有限公司、马锁平对被告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21元,由被告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马锁琴、马坤生、江苏金马机械有限公司、马锁平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因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在2016年6月20日前和当月利息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12 |
发布时间 |
2017-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林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3139613630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导墅镇里庄村(镇北路3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