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葫芦岛市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7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324民初778号 |
案号 |
(2016)新2324执10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葫芦岛市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华西种业有限公司支付制种款2476481元;二、被告葫芦岛市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华西种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725233.5元;三、被告葫芦岛市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华西种业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运费9755元。四、被告葫芦岛市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华西种业有限公司支付交通、住宿费合计21670.5元。五、驳回原告玛纳斯华西种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6-11-25 |
发布时间 |
2017-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案号 |
(2016)新2324执1008号 |
立案日期 |
2016-11-25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27784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田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400755785520H |
登记机关 |
葫芦岛市龙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葫芦岛市龙港区双树乡老合台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