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市邗江白鹅羽绒制品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6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仪陈民初字第00572号 |
案号 |
(2016)苏1003执15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仪征市兴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借款期间内利息34810.2元,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合计340810.2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按本金30万元,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被告魏劲松、扬州市邗江白鹅羽绒制品厂、李庆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被告魏劲松、扬州市邗江白鹅羽绒制品厂、李庆军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辉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2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282元,由被告刘辉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被告魏劲松、扬州市邗江白鹅羽绒制品厂、李庆军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23 |
发布时间 |
2016-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庆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11759683222J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槐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