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金泰电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3民初202号 |
案号 |
(2016)苏0203执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金泰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阿托恩公司货款3.0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280元(已由阿托恩公司预交),由金泰公司负担。金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给付阿托恩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17 |
发布时间 |
2016-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包金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47473261729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姜堰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姜堰经济开发区晨鑫路2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