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华泰玻璃加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9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泗民初字第00569号 |
案号 |
(2015)泗执字第02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家港华泰玻璃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淮安市福力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4147.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33元,由被告张家港华泰玻璃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6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13 |
发布时间 |
2015-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张家港市锦丰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