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9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21民初1397号 |
案号 |
(2019)豫0721执17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佟艳返还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赵佟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新乡市望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时间 |
2020-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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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聂本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1589710522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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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乡县小冀镇和谐大道与香港路交汇处东南角锦香花园二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