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国兰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76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睢商初字第00003号 |
案号 |
(2014)睢执字第04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国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由以下部分组成:①以4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2768%,从2013年3月21日计算到2013年6月10日止;②以4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9.9152%,从2013年6月11日起计算到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彭增国对被告江苏国兰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抵押物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99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5-23 |
发布时间 |
2015-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增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4787673582R |
登记机关 |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睢宁县前进路(睢宁县经济开发区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