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7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皋商初字第01202号 |
案号 |
(2016)苏0682执27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兴福租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收款单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17 |
发布时间 |
2017-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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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姜笃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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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