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卓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6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6028号 |
案号 |
(2017)苏0508执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东吴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本金539649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84457.49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11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东吴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119314.21元。 三、被告江苏新宝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卓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沈卫国、吴业新、吴镇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东吴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02元,减半收取258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851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东吴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13 |
发布时间 |
2017-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苏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8766521862U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甫桥下塘13号12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