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993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防民初字第715号 |
案号 |
(2019)桂0603执恢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截止至2015年4月14日止,被告李玲、杨铭林尚欠原告《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房信贷]字[防港分]行[防城]支行[2013]年[156]号)项下贷款本息4187921.13元,此后利息按原被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玲、杨铭林承诺于2015年9月20日前偿清前期拖欠的贷款本息,并且确保2015年9月、10月、11月都按时足额归还当期的贷款本息。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三、被告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玲、杨铭林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若被告违反上述约定事项任何一项:则(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房信贷]字[防港分]行[防城]支行[2013]年[156]号)自动解除;(二)、原告有权自行将被告李玲所有的位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河西开发区亚细亚花园A幢103号商铺进行折价或者变卖、拍卖优先受偿;原告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按法定程序将上述房产拍卖,拍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原告有优先受偿权利;五、本案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由被告李玲、杨铭林承担。案件受理费40403元,减半收取20201.5元,由被告杨李玲、杨铭林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603199370411U |
登记机关 |
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邕路(天益安置楼一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