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彩星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11民初800号 |
案号 |
(2018)京0111执47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于洪年、金素明与被告北京彩星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签订的《商品房预约合同》。 二、被告北京彩星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于洪年、金素明购房款、房屋装修款共计一百六十五万一千四百八十元。 三、被告北京彩星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于洪年、金素明支付利息(以一百六十五万一千四百八十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于洪年、金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8-16 |
发布时间 |
2018-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2584433511R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岗子村委会西500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