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14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年丰民初字第5621号 |
案号 |
(2017)京0106执1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为原告袁延秋办理位于丰台区南顶村康泽园2号楼五0八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二、被告北京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袁延秋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十万八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北京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1-10 |
发布时间 |
2017-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玉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7214949018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生庄西北京兴旺海平商贸有限公司院内1幢30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