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91民初1941号 |
案号 |
(2019)苏0791执5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王秀花与被告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0日就西湾锦城二期11号楼103室商品房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协议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二、被告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王秀花定金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3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时间 |
2019-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芳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07933337018 |
登记机关 |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西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