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泽堂保健食品连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65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锡仲裁字第424号 |
案号 |
(2016)苏0213执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恒泽堂保健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臻品科技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9925元。 二、本案仲裁案8462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会),由无锡臻品科技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54元,江苏恒泽堂保健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承担8208元。江苏恒泽堂保健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承担的8208元应于本裁决书送达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17 |
发布时间 |
2016-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766545071M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解放北路21号锡州银行大厦9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