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立山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73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姜顾商初字第00087号 |
案号 |
(2016)苏1204执1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泰州市立山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蒋国华货款39556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5元,公告费520元,合计775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235元,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7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35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行号:10331282011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7-19 |
发布时间 |
2016-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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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艳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4727386901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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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润娄路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