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3民初2861号 |
案号 |
(2018)苏0213执5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春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205390.28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0851.59元、逾期罚息(截至2017年2月21日为22859.82元;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205390.28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复利(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期内利息10851.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6.5万元。 二、尤春芳、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对张春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尤春芳、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春兰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37元减半收取826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68.5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张春兰、尤春芳、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发布时间 |
2018-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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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尤春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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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溪南锦溢路3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