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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90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3民初2861号
案号
(2018)苏0213执5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春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205390.28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0851.59元、逾期罚息(截至2017年2月21日为22859.82元;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205390.28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复利(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期内利息10851.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6.5万元。 二、尤春芳、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对张春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尤春芳、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春兰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37元减半收取826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68.5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张春兰、尤春芳、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时间
2018-03-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尤春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溪南锦溢路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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