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90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4民初2184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23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何云良、周盘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063995.87元及逾期罚息(截至2016年7月21日为108338.04元;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63995.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上浮50%计算)。 二、何云良、周盘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律师费6万元。 三、张春兰、尤春芳、无锡市洋光钢管型材有限公司、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对何云良、周盘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春兰、尤春芳、无锡市洋光钢管型材有限公司、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何云良、周盘英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50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何云良、周盘英、张春兰、尤春芳、无锡市洋光钢管型材有限公司、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6-27
发布时间
2017-08-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尤春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溪南锦溢路30号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