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4民初2184号 |
案号 |
(2017)苏0213执2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何云良、周盘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063995.87元及逾期罚息(截至2016年7月21日为108338.04元;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63995.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上浮50%计算)。 二、何云良、周盘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律师费6万元。 三、张春兰、尤春芳、无锡市洋光钢管型材有限公司、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对何云良、周盘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春兰、尤春芳、无锡市洋光钢管型材有限公司、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何云良、周盘英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50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何云良、周盘英、张春兰、尤春芳、无锡市洋光钢管型材有限公司、无锡捷隆钢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6-27 |
发布时间 |
2017-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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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尤春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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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溪南锦溢路3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