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83民初2262号 |
案号 |
(2016)苏1283执18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货款590056.17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50元,保全费3570元,合计84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行号:10331282011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7-13 |
发布时间 |
2016-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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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孟宝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621761311081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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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绍兴县安昌镇盛陵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