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极维客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8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8民初30566号 |
案号 |
(2018)京0108执28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北京极维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陈俊龙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期间工资二万四千六百二十元六角九分; 二、陈俊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极维客科技有限公司一部手机(型号为小米5,颜色为白色,品牌为小米); 三、北京极维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陈俊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九千元; 四、驳回北京极维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极维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发布时间 |
2018-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熊文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318079070B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西里8号办公楼三层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