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精河县疆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民初4170号 |
案号 |
(2018)豫01执4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市郊区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和利息(以30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市郊区支行律师费63500元; 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棉棉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粮棉油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王禄、焦爱珍、王金辉对上述判决确定的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市郊区支行对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正国用(2015)第1500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在42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市郊区支行对王金辉名下郑房权证字第××号、第××号房产在12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市郊区支行对精河县疆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权证精房公字第贰-04153号房产和精国用(2014)第01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在433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市郊区支行对新疆疆农油脂有限公司名下乌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2015332060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在2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市郊区支行对王跃宾持有的北京金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700万元股权在2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市郊区支行对申崇伟持有的北京金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00万元股权在2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市郊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99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4914元,由河南农建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原棉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棉棉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粮棉油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王禄、焦爱珍、王金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4-10 |
发布时间 |
2018-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运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722556457890U |
登记机关 |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博州精河县茫丁乡皇宫南戈壁3公理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