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金牛王耐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373号 |
案号 |
(2016)豫0183执22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书坤、郑州金牛王耐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松杰借款本金8 000 000元,并从2013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为止; 二、被告程书彬、河南百祥实业有限公司、郭同义对被告程书坤、郑州金牛王耐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程书彬、河南百祥实业有限公司、郭同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书坤、郑州金牛王耐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 49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3 496元,由被告程书坤、郑州金牛王耐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不再退回,待被告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8-08 |
发布时间 |
2016-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国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3780512540J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新密市来集镇李堂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