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万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02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502民初60号 |
案号 |
(2018)鄂0502执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青松向原告徐鹏清偿股权转让款276万元,违约金6777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并以27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向原告徐鹏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汪青松支付原告徐鹏律师代理费5万元。 三、被告宜昌万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汪青松的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列应付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54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35054元,由被告汪青松、被告宜昌万通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2-22 |
发布时间 |
2018-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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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汪青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83090250950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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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枝江市马家店民主大道与七星大道交汇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