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如顺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6民初4589号 |
案号 |
(2017)苏0506执49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如顺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借款本金800000元、借款利息32500元、截至2017年6月8日的罚息384535.3元、截至2017年6月8日的复利6612.1元,合计人民币1223647.4元,并偿付就实际结欠借款本金按年利率11.7%计算自2017年6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及就实际结欠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1.7%计算自2017年6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 二、被告苏州如顺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5073元。 三、被告苏州太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琪、吴爽钢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李桦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225019975910000044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207元,由被告苏州如顺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太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琪、吴爽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1-01 |
发布时间 |
2018-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章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778034770H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