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万仕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91民初2710号 |
案号 |
(2018)苏0214执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博力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支付罚息30035元。 二、无锡博力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律师费损失3411元。 三、付翔、黄靖媛、无锡万仕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无锡博力钢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债务以及无锡博力钢铁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付翔、黄靖媛、无锡万仕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博力钢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公告费840元,合计241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担657元,无锡博力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753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1753元由无锡博力钢铁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博力钢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a)。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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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成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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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新区城南路32-7号2号楼四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