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海螺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9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睢民初字第01069号 |
案号 |
(2015)睢执字第000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海螺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8698.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1、以130582元为本金,自2011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1年9月15日止;2、以269640.35元(130582元+139058.35元)为本金,自2011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3年9月15日; 3、以408698.70元(130582元+139058.35元+139058.35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7元,由被告徐州海螺纺织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12-25 |
发布时间 |
2015-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4695450787L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天虹大道西侧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