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东桥肥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5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民终5170号 |
案号 |
(2017)苏0506执44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周京红、朱红英归还原告王琴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868800元; 二、被告周京红、朱红英支付原告王琴芳利息人民币624500元(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此后利息以本金1868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被告花向阳、王建民、苏州市东桥肥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周京红、朱红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琴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9-19 |
发布时间 |
2017-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745568530A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