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7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04民初1838号 |
案号 |
(2019)川0504执17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晚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其利息(其中,截至2015年11月10日的借款利息为3253.43元,2015年11月1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8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晚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三、被告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勇、刘莉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勇、刘莉承担责任以637万元为限),被告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勇、刘莉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晚中华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时间 |
2020-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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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24675760526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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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叙永县叙永镇盐店口东来国际三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