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饶市昌泰客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9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91民初6913号 |
案号 |
(2017)苏0591执2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上饶市昌泰客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436525元,截至2017年1月20日的利息93267.23元、罚息130666.77元、复利5001.76元,以及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照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执行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按数值上浮2.245%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在每年的12月21日按照相应基准利率档次按数值上浮2.245%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24元,由被告上饶市昌泰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6-22 |
发布时间 |
2017-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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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红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00731967370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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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13号1幢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