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锦辰不锈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1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兴商初字第00751号 |
案号 |
(2016)苏1281执8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心连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044294.66元,并支付利息、担保费、违约金(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本金2044294.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 二、被告徐文东、周建香、江苏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牛松茂、泰州市锦辰不锈钢有限公司、徐杰、徐文贤对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文东、周建香、江苏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牛松茂、泰州市锦辰不锈钢有限公司、徐杰、徐文贤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154元,由八被告连带负担。因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垫付,故由八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23 |
发布时间 |
2016-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569178970T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戴南镇孙堡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