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山市点金广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30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002民初1055号 |
案号 |
(2018)皖1002执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绍白、黄山市点金广告有限公司、王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金甲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该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曙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程金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700元由被告华绍白、黄山市点金广告有限公司、王惠萍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发布时间 |
2018-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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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华绍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00073300915X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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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前园南路50号 |